本報訊 (記者王君通訊員芮斌偉劉艷霞)明知自己感染了艾滋病,女子郭某仍然從事賣淫活動,並且在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與他人發生性關係。近日,郭某因傳播性病罪被迎澤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,處罰金3000元。據瞭解,這是我市首例傳播性病案。2011年9月14日下午4時許,在我市東安路中段一家按摩店,郭某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的情況下,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與孫某發生性關係,並收取20元嫖資。被公安機關抓獲時,郭某坦言自己在2009年被醫院檢測出感染艾滋病後,開始從事賣淫活動。法院審理認為,郭某確知自己感染有與梅毒、淋病同等嚴重的、對人體健康危害較大、傳染性較強、發病率較高的艾滋病,卻仍進行賣淫活動,且在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與他人發生性關係,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性病罪。法律鏈接《刑法》第360條第一款規定:明知自己患有梅毒、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、嫖娼的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並處罰金。  (原標題:我市法院宣判首例傳播性病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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